(记者周丽虹通讯员吴欣镁)国家对烟草销售是有严格规定的,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持证销售,但是有些人似乎并未将这个法规放在眼中,以身试法,终食恶果。
钦州一男子黄某富,于2016年1月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收购南洋红双喜等品牌香烟,运输至广西钦州市和广东省销售。先后向杨某武销售了价值共计人民币14333元的卷烟,向石某磊销售了价值合计人民币1680元的卷烟。
2016年11月16日,黄某富在钦州市钦北区育才路某食府内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驾驶的越野车上查获硬盒南洋红双喜香烟847条、白沙(专供出口)香烟99条、阿诗玛(白色)香烟45条;从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阿诗玛(金装)香烟1条、阿诗玛(白色)香烟5条、白沙(专供出口)香烟43条、阿里山(天韵)香烟20条、阿里山(景泰蓝)香烟16条、红塔山香烟45条,南洋红双喜(罐装)香烟14条。经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香烟均为真品,价值合计129331元。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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