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叶凯云通讯员黄巍)去年7月,年仅16岁的李某添,驾驶卢某辉的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某好、卢某(卢某辉儿子)、黄某诚沿G325国道由钦州往南宁方向行驶,途中由于驾驶不慎,撞上一辆在道路侧方临时停放的重型自卸货车,李某添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好、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李某添无证驾驶、不确保安全且不按规定载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中,黄某好受伤花去巨额医疗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日,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且不按规定载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闫某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事故发生时,李某添未满十八周岁,且已在事故中死亡,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苏某承担。另外,事故中的两轮摩托车所有人卢某辉,对其所有的摩托车存在管理不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在李某添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中承担15%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13725.77元,苏某赔偿54584.24元,卢某辉赔偿9632.51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苏某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而卢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履行,最终被处于拘留十五日。
当前,在许多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仍屡见不鲜,青春期的孩子年少气盛,做事冲动不计后果,驾车速度极快易出事故,家长监护人需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严禁孩子驾驶机动车辆,否则一出事故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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