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志强通讯员庞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法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日前,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0元,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某系一名吸毒人员,无正当职业,所以以贩毒养吸,2017年4月25日14时许,黄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说需要购买毒品,两人约好到钦州市钦北区某厂9栋宿舍后围墙旁交易,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吸毒人员黄某,获得毒资50元。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吴某与吸毒人员黄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吸毒人员黄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09克。经检验,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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