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李香晖
日前,记者从钦州市中心血站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新的《钦州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而旧的《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办法》施行后,献血最高年龄可延长至60岁,自愿献血福利将大大高于互助性献血,而对于骗取血液制备补偿的则涉嫌违法。
最高献血年龄延长至60岁
据钦州市中心血站站长蒙勤介绍,目前防城港市还很难完全满足临床用血需求,新《办法》对无偿献血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特别是本法中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先进单位等考评体系,通过创建文明单位、卫生单位、先进单位等方式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
同时,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机关、驻钦军警部队、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分工职责。另外,建立无偿献血应急保障机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钦军警部队、大中专院校应按在职在岗人员和在校适龄学生不低于10%的比例建立应急献血队伍,当出现血液短缺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与此同时,新的《办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对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而旧的《办法》(暂行),只提倡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至55岁。
自愿献血福利高于互助献血
蒙勤说,《无偿献血证》今后统一由市卫计委负责向献血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作为献血者献血记录、临床用血费用补偿的凭证。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的,按照献血总量1:1的比例优先调配用血量;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累计达到1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本人用血,其优先用血量不受限制。
而用血者通过家庭兄弟姐妹、亲友、所在单位同事以及社会互助献血的方式获得血液供应的,按照互助献血量1:1的比例等量提供。上述所指的直系亲属包括献血者的父亲、母亲和子女,其中父母亲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属于已婚双独生子女中献血者的父母亲则包括双方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互助献血所产生的血液供应,临床用血费用由接受互助献血的用血者自行承担,不予补偿。申请互助献血的献血者,互助献血量计入本人献血总量,献血者本人用血时按照互助献血量1:1的比例等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能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
骗取血液制备补偿涉嫌违法《办法》中提出,献血者血液经检测合格的,献血者本人5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的2倍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5年后可以终身按献血总量等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5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的2倍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5年后可以终身按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等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献血者献血总量(不含互助献血量)累计达到1000毫升及以上的,其本人用血时可以终身不限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
对于献血者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其临床用血费用本人按献血总量等量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能享受免交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简言之,如献血者本人献了400毫升,但经过血站检测不合格,当献血者需要用血时,可等量用400毫升血,但直系亲属就不能享受该补偿。
而对于不参加无偿献血,又想投机取巧的人群,《办法》施行后,出租(出借)、转让《无偿献血证》骗取血液制备成本费用补偿的,将按规定予以追讨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诚信体系,同时取消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血液制备的成本费用补偿各项服务规定的资格,其本人临床用血及补偿按献血总量1:1等量供应、补偿。另外,对伪造、涂改《无偿献血证》骗取血液制备成本费用补偿的,按规定予以追讨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诚信体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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