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黄静影
昨日,本报四版以《如此收取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报道了市民方女士的遭遇:因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通知不到位,方女士茫然不知自己一铺面5年多没交水费,最终1800多的水费在每月5%的违约金“加持”之下,“滚雪球”一般涨到了4600多,其中所谓违约金更超过欠费本金近1000元,直超2700元。这让人不禁惊叹,作为事关民生的公益性企业,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还玩一边供水一边“抽水”?
其实这并不是本报第一次报道类似事件,早在2014年9月本报就报道过一起同样因供水企业不通知到位,导致水费违约金滚成惊人数字的事件,当时市民覃先生一年多欠了600来块的水费,还得另交近25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已超本金的40%。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出台《合同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可见,违约金超过本金30%,如无特殊情况——如“老赖”被法院判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得不到法律支持,何况违约金远超本金,方女士这一例,违约金已接近本金1.5倍。
当然,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也可能说,企业收费与民事债务纠纷无可比性,那请告知广大市民,水费欠费后每月加收5%违约金的规定出处何在?法律依据何在?犹记得2015年6月钦州开始执行阶梯水价,这是全国范围内的水价调整,水费违约金也属于水费收费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且多年来不少市民已“栽”在其中,是不是也该进行整改了?此外,通知不到位的责任说一个“难”字就能撇清了吗?
众所周知,开公司做生意就是冲着挣钱,但水、电、气等公益性企业与一般的企业又有很大不同,因基本属于“垄断”,定价调价牵动每一个人,说轻一点事关民生,说重一点事关社会稳定。作为公益性企业,理应明白自己自带无可替代的社会服务性,理应明白自己肩上的重担有几何,若连这点的自知之明都没有,利益蛋糕做得再大,怕也有做得出却吃不到嘴的一天。
法外还有情理,退一万步说,即便合法,这样的“违约金”真的合理吗?收起来良心不会痛吗?多年来,市民连栽跟头、呼声不绝于耳,装聋作哑、无动于衷真的好吗?请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扪心自问一句:“我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益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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