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志强通讯员庞萍)钦州的刘某约老乡出来聚会喝酒,只因喝醉的老乡与邻桌一言不合起争执,刘某等人出于朋友义气也跟邻桌动起手来,到最后把自己也搭上去了。近日,刘某等人因触犯了刑法,被钦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邀约老乡黄某甲、黄某乙和王某等人出来到大排档聚会喝酒。当日凌晨3时许,老乡黄某甲喝高后准备结账,在经过邻桌的申某、张某等人的饭桌时认为张某盯着他看,就骂了张某一句粗口,张某便和黄某甲争执起来。被告人黄某甲拿起桌上的瓷碗砸上张某。见邻桌人围着被告人黄某甲,其老乡刘某、黄某乙和王某出于朋友义气,一时冲动,3人用桌上的餐具、空啤酒瓶和邻桌的梁某、张某等人对打了起来。
混乱中,被告人刘某打电话又叫其他朋友来帮忙,邻桌的申某、张某等人见对方人多便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何某、黄某乙等人因找不到人打架,便用水管、啤酒瓶将邻桌人申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左右车窗玻璃、后视镜等部件砸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等人主动赔偿给邻桌的申某经济损失3.3万元,得到申某的谅解。
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引发双方斗殴,是有针对性地与被害人殴打,不是寻衅滋事。钦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把被害人申某停放在现场的小轿车砸坏,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经过申某等人的饭桌时认为张某盯着他看,就骂了张某,引起双方斗殴,损坏车辆。被告人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特征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有积极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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