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讯 近日,经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邓某、潘某被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9月28日凌晨3点左右,灵山县灵城街道和平路一家夜宵摊突然起火,店家覃某发现后赶忙叫人来灭火,大火虽被扑灭,但很多财物已付之一炬。原来,是邓某为报复覃某,搭乘潘某驾驶的摩托车将点燃的汽油瓶扔在覃某的夜宵摊,从而引发火灾。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邓某等人因帮朋友的表妹到被害人覃某家奶茶店索要工钱,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邓某对此心生不满。2017年9月28日3时许,邓某等人在夜宵街吃宵夜,想起之前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事情,便开始喝闷酒,越喝越生气,决定教训教训覃某。经预谋,被告人邓某、潘某伙同邓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共五人,由被告人潘某和另一人分别驾驶电动车、踏板摩托车,搭乘被告人邓某和邓某某、陈某各手持一个灌装汽油的玻璃瓶,经过被害人覃某家经营的粥摊时,被告人邓某等人将汽油瓶点燃后扔到正在经营的粥摊和奶茶店门前,放火烧坏了被害人覃某家粥摊的凳子、桌子等物品。 (宁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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