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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33名“老赖”因拒执被追究刑责

来源:湖南高院 2018-10-30 20:14   https://www.yybnet.net/

新闻发布会现场

10月30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法院打击拒执罪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全省2018年6月以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8个典型案例。截至10月25日,全省有6341人被司法拘留,有133名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向党委和党委政法委汇报,协调检察、公安机关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继湖南高院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打赢“决胜执行难战役”的文件,建立办理拒执案件“绿色通道”,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快捕快诉。衡阳、湘潭、邵阳、益阳等地公检法联合出台了打击拒执犯罪的意见;长沙中院与长沙市公安局建立了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拒执犯罪侦查集中管辖工作机制;岳麓区法院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华容县法院推动县公安局成立了打击拒执犯罪侦查中队。大力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等违法现象,大力改善了执行环境。

全省法院将持续加大打击拒执等犯罪的力度,重点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十三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不断掀起打击拒执犯罪的高潮。典型案例01

李某舸拒不执行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4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发出(2005)芙民督字第47号支付令,要求李某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李某超返还欠款1175388.5元。该支付令于2005年10月10日生效。因李某舸未按照支付令的要求返还欠款,2005年12月28日,李某超向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12月29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舸下达(2006)芙执字第1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通知书,李某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拒不申报财产状况。2006年5月16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舸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期间,执行人员先后两次在对其调查谈话过程中告知了其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相关法律后果。2006年5月30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芙执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扣李某舸银行存款1178688.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2009年7月,李某舸首付57969元、银行按揭贷款23万购买了长沙市天心区白沙晶城A栋2001房。2012年8月,李某舸将该房以43.8万元的价格出售,除支付贷款、中介费外,李某舸得款约20万元。李某舸在被拘留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报告,有能力履行芙蓉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而拒不履行。2018年5月10日,李某舸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舸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2018年7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舸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拒绝依法报告财产情况,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致使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李某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且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通过对被执行人李某舸判处刑罚,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擅自转移财产的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对于后续解决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突出问题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02苏某芳、陈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1月29日向张某元借款472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4月23日,张某元诉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未按约偿还借款。张某元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又依法对被告人苏某芳进行了司法拘留,但其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辉领取了其所经营的某玻璃厂关闭补助资金500000元,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将其共有的位于三门镇上节街的房屋赠予给儿子苏某,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苏某芳将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某镇上节街菜市场某房屋出卖给李某平,并收取了购房款260000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辉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KTV出租给付某,共收取租金90000元,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苏某芳的农业银行卡及邮政银行卡中有多笔大额进账,上述资金均被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使用,并未用于偿还张某元的欠款。2018年6月11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某芳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苏某芳、陈某辉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本案的意义在于,两被告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财产处置但不用于偿还债务,且两人系共同实施拒不执行裁定行为,为共同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拒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03肖某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肖某益与肖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由肖某益支付赔偿款134431元(不含已支付的28500元)。后因肖某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肖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新邵县人民法院曾多次要求被执行人肖某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肖某益以家庭困难,没钱赔偿为由,推诿执行。但其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新建房屋。鉴于其有能力建房却不履行法律义务,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之后,肖某益仍继续修建占地187㎡的四间二层半房屋,并对新建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时,被执行人肖某益于2016年购买二手轻型小货车(车辆登记户名为肖某益,车牌为湘E21B22),且其承包小型搅拌输送混凝土工程,有一定的收入来源。鉴于被执行人肖某益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再次作出对其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之后,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肖某益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肖某益于2018年5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211号起诉书于2018年7月5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在案发后付清剩余赔偿款,可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7月20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5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肖某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肖某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建房购车,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新邵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促使肖某益履行法院判决,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04

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鲁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李某共计32321.59元,但其未履行赔偿义务。2018年1月3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鲁某下达执行通知书,2月22日被告人鲁某收到房屋拆迁款801022元,2月24日被告人鲁某即将房屋拆迁款801022元转移至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拒不执行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鲁某予以判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鲁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其将拆迁款转移至他人账户,不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地实现了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唐某某、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熊某某、桑植县兴新矿业有限公司、桑植县官地坪镇会马洛炭质页岩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桑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某某、熊某某、桑植县兴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新公司)、桑植县官地坪镇会马洛炭质页岩矿(以下简称页岩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8日,申请人姚某某向桑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22892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桑植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唐某某、熊某某等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两被执行人履行100000万元后,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8日,依照法律规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唐某某、熊某某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某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15万元;2017年11月30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唐某某、熊某某、兴新公司、页岩矿送达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唐某某、熊某某,而其以在外面寻找合作伙伴为由拖延、规避执行;2018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向桑植县公安局提出控告,2月23日,桑植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桑植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予以立案;2018年4月11日起,案件进入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被告人熊某某在得知被告人唐某某被逮捕后,在辩护律师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熊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桑植县兴新矿业有限公司、桑植县官地坪镇会马洛炭质页岩矿无罪。

【典型意义】

桑植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能力履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有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拒不执行行为,包括主动的对抗执行行为,也包括拒绝履行的不作为。当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积极引导被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申请拒执罪打击。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更加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行法院,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拖延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被执行人、提高法院公信力、彰显了司法权威,对广大人民群众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具有很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6

灵山县万泰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方某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犯罪案

【基本案情】

灵山县万泰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万泰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某虎2012年8月31日开始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2007年11月24日,万泰成公司原经营人库某恒、孙某领等人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以公司名义向舒某坚、舒某风两人共同借款200万元,并协议约定一年内偿还本金、利息。但协议到期后,该公司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4月8日,舒某坚、舒某风向祁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一审作出(2011)祁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单位偿还舒某坚、舒某风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二审作出(2012)永中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在判决生效以后,舒某坚、舒某风向祁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某虎和公司股东广西柳州银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将认缴资金4900万元分6笔汇至万泰成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的账户中,但次日由方某虎取出将该笔资金汇至潘某桂个人账户上。2014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在出具财产报告时拒绝报告公司注册资金4900万元的情况,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执字第134执行裁定书,责令方某虎改正抽逃出资的行为并履行生效判决,但其未履行。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下达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万泰成公司及被告人方某虎收到后仍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灵山县万泰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知法院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方某虎作为灵山县万泰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拒绝如实报告公司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方某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被告人方某虎原判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灵山县万泰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方某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沂刑初字第282号被告人方某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得到履行,任何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必然得到严惩。本案被告单位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其法定代表人方某虎拒不按照法院通知改正将公司注册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的行为并履行法律义务,造成申请执行人的重大损失,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7

周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0日,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国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冠股份转让款161.7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周某国只支付了18万元,未能全部履行义务,周某冠向双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30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周某国送达了(2016)湘1123执38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但被告人周某国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执行,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被告人周某国从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6日以工程款等名义收到过55万元,但没有全部用于履行执行义务,同时拒不申报该财产。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决定对被告人周某国拘留10日。拘留期满后,被告人周某国仍未履行义务。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周某国提起公诉。双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周某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周某国在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6日收取了几十万工程款,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08

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2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就喻某某与兰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4)冷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某某支付喻某某赔偿款28167.81元。该判决生效后,喻某某于2015年4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兰某某送达了(2015)冷法执字第2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兰某某履行如上判决义务,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2016年3月1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获悉兰某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间在冷水江市禾青镇禾青村11组新建一栋价值约50万元的房屋,为此该院以兰某某拒绝执行为由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兰某某仍然拒绝执行。2018年1月3日,兰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冷水江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次日与喻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向喻某某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6万元,喻某某出具谅解书并请求对兰某某从轻处理。2018年8月23日,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兰某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兰某某的刑事责任。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兰某某与喻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兰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兰某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2018年9月18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381刑276号刑事判决,判决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以国家强制力追究其刑事责任,大力破除“执行难”,彰显法律威严。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以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必将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当然,对于被执行人犯罪情节及刑罚适用的轻重,也应在法律尺度下进行衡量,做到罚当其罪,以更好地树立法律权威,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湖南法院网

(原标题:《133名被执行人因拒执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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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灵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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