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潘杰华陈清)近日,灵山县佛子镇卫生院原副院长李某某,伙同他人套取国家农村改厕项目补助款共计135200元,经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灵山县法院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2008年,灵山县在石塘、佛子、丰塘、伯劳4个镇开展农村改厕工作,每改厕户补助卫生间门一扇及现金人民币300元。佛子镇当即成立了2008年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时任佛子镇卫生院副院长的李某某和时任该院院长的徐某某为副组长,赖某某等4名村支书为小组成员。改厕工作完成得到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李某某和徐某某向赖某某等人提出,改厕补助款每座留100元给各村支书后,余款留在佛子镇卫生院,不发给村民。其后,李某某将空白的农村改厕项目农户领取现金补助签领表,给赖某某等人伪造村民签字后交给自己。赖某某等人先后从佛子镇卫生院写收据领取改厕项目款共128000元。李某某拿农村改厕项目农户领取现金补助签领表从佛子镇卫生院领取改厕项目款7200元。
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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