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李莎莎)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让一起被执行人迁出房屋的执行活动,既为房屋买受人交付了房产,同时也顺利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拿到执行款,终于为这起历时四年波折、几经办案人手的“老大难”执行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2009年8月,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张某、程某老夫妇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劳某驾驶的小客车所撞伤,期间一直住院治疗,但终因救治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劳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8425.43元。后因劳某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判决规定的义务,张某、程某于2010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过调查劳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劳某为逃避执行也一直不见踪影。
此后四年过去了,张某、程某老夫妇虽得到了司法救助,但因丧子之痛,生活异常艰难。经多方打探线索,张某向法院反映,劳某在灵山县那隆镇有处房屋。主办法官得知此线索后,立即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发现劳某的妻儿确实住在该房屋里,并在国土局的协助下,确认了此处房屋为劳某所有。主办法官便依法律程序将此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并最终以16万元竞拍成交,而劳某的妻儿却仍占着房屋,不肯迁出,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干警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执行工作队,前往那隆镇劳某的房屋住所,依法促使其家属迁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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