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 韦国坤)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薛某返还人民币6200元给原告仇某。
2014年2月12日,仇某到中国农业银行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分理处ATM机处存款。仇某将8400元放入ATM机内后没有按确认键即离开了银行。三天后,仇某取款时发现卡上没有存入的8400元。仇某为此到银行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当时仇某离开后,排队在其后面的一名男子即到该机办理业务,该男子发现了该笔尚未成功存入银行的钱款,便全部取出后离开。仇某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公安机关审理查明,确认取走该笔存款的是薛某。该起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7月21日,仇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取走原告放入ATM机内没有存款成功的8400元没有合法的依据,原告利益因此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因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原告2200元,在本案中予以扣减,被告还应返还原告62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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