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邓灿明)灵山县的张某,到ATM机取钱时,发现他人遗留银行卡在ATM机上,一时贪心,取走他人银行卡内存款12000元,为此,张某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1月2日12时许,张某在灵山县武利镇青云路农村信用社ATM自助取款机取款时,发现一张银行卡遗留在ATM自助取款机上,且ATM自助取款机提示该卡仍可操作,张某遂操作ATM机自助取款机,分6次取走银行卡内存款共计12000元占为己有。当天,银行卡主人莫某,发觉银行卡被人冒领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月12日将张某抓获,同日,张某被刑事拘留。张某家属代张某赔偿了莫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张某取得了被害人莫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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