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今年2月8日发生在灵山县103省道致3人死亡的特大交通肇事案审结完毕,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2月8日9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从浦北张黄往南宁行驶,在行驶至灵山县省道103线86公里路段,向左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遇到被害人黄某甲驾驶一辆踏板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从对向驶来,两车在相会过程中,两轮摩托车向左侧倒地,随后重型厢式货车的左侧车体碰撞并碾压到倒地的三被害人,造成三被害人当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某某和同车人员随即拨打了120、122,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包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三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最终害人害己,锒铛入狱。现今,在事故路段旁竖立着一块有“2·08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等字样的警示牌,时刻提醒过往车辆这血的教训。 (劳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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