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县黄某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一死三伤交通事故,受到法律惩罚。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灵山县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
经查,2014年9月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桂N57125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搭载黄某某由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委会水口队往灵山县烟墩镇方向行驶,至省道103线58公里加400米处时,遇农某某驾驶一辆车号牌为桂NWW196的微型普通客车搭载莫某某、陈某某等人从对向左转弯往烟墩镇长麓村委会根竹塘村路口行驶,两车因而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一人死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mg/100ml。一审灵山县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黄某某不服上诉。二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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