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方小波)灵山县女子黄某某为参与***赌博及偿还债务,以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做诱饵,诈骗他人钱财达400多万元。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黄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虚构和编造需要囤积海鲜干货、走私香烟、养殖乌龟、投资工程项目、经营沙场、参与工程竞标等急需资金周转的理由,以借款支付3%-1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共骗取邓某某等37名被害人4552590元人民币。
据了解,黄某某,1970年出生于灵山县,大专文化,案发前为钦州市城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她骗取钱财后用于参与***赌博,以及偿还其他债务。
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履行能力情况下,虚构事实真相和编造各种谎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5525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40万元,并责令其返还37名被害人相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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