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陆晓艺)2月9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州监狱原副监狱长张辉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2014年5月4日 ,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昌犯受贿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31日 ,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辉昌于1957年出生于广西灵山县 ,原任广西中渡监狱调研员 ,曾先后任柳州监狱副监狱长、平南监狱监狱长、柳州监狱党委副书记、广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张辉昌在担任柳州监狱党委副书记、国有企业露塘糖业公司总经理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 ,多次收受与露塘糖业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或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但指控张辉昌受贿数额31.95万元不当 ,法院予以更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辉昌身为柳州监狱党委副书记、兼任国有企业露塘糖业公司总经理期间 ,系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8万元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辉昌系坦白 ,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过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后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宣判后 ,张辉昌认为刑罚太重 ,是否上诉待与家人商议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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