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的幸某某,在ATM机取钱时,发现他人遗留在ATM机的银行卡后,分10次在ATM机内取走他人人民币19000元。日前,幸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3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幸某某到灵山县灵城镇某ATM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取款机内遗留有他人的银行卡,且取款机提示该卡仍可以操作。在贪念的驱使下,幸某某分10次将卡内的19000元现金取走。今年11月15日,民警在灵城镇一粥店将潜逃已久的幸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幸某某对上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领取金额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故作出了批捕决定。 (梁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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