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 赵子钦)一名国企公司的副处长退休后,串通拆迁人员虚报抬高拆迁费获利。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维持灵山县人民法院对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处罚。
经查,2010年下半年,钦南区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根据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征用该国企公司原副处长沈某某位于沙埠镇某生产队的龟鳖养殖场,征地工作由第五征地工作组负责。工作组指派工作人员吴某(另案处理)负责与沈某某商谈龟鳖养殖场搬迁补偿事宜。期间,因沈某某的龟鳖养殖场是望州大道建设急需打通的地方,时任第五征地工作组组长宋某某(另案处理)吩咐吴某要想办法加大拆迁补偿。
后吴某在与沈某某商谈搬迁补偿过程中,沈某某同意了吴某提出的龟鳖养殖场搬迁补偿人民币60万元左右,在此基础上再加大补偿金额的条件,并答应得到补偿款后给付好处费。
吴某在征得宋某某以及第五征地工作组副组长吴某(另案处理)同意后,通过虚增龟鳖养殖数量等方法,将沈某某的龟鳖养殖场拆迁补偿款金额提高到103.61万元,从中加大补偿金额42万元。2010年12月19日,沈某某签了征迁补偿协议书。
2011年,沈某某已得到征地拆迁补偿款103.61万元后,按照事前与吴某的约定,送给吴某、宋某某、吴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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