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刘少珍)两男子当街扒窃得款100元,刚得手不久就被抓获,并为此付出了自由和金钱的代价。近日,灵山法院对这两名男子作出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六个月,并处罚3000元。
8月10日,张某伙同玉某窜到灵山县太平镇太平街伺机作案。上午10时许,二人来到一包子铺前,趁孕妇宁某不备之机,张某在玉某的身体掩护下,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窃取宁某放在右裤兜内现金100元。二人得手逃离现场后,被巡逻的协警连人带赃抓获。二人可谓“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得手的钱打水漂了,而等待他们的将是冰冷的铁窗生活。这就应了一句法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别以为盗窃数额不大便可心存侥幸。
由于“扒窃”不同于一般盗窃行为,它的社会危害性要比一般的盗窃行为要大。因此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便将“扒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一并纳入直接构成盗窃罪的范畴。即无论数额大小,无论次数多少,只要实施该三类行为便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张某直接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玉某负责用身体作掩护,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二人窃取的对象是孕妇,因此均应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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