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的杨某某,在与工友喝酒时因一工友不喝酒只吃花生而与之发生争吵。争吵中,杨某某持啤酒瓶将人打伤,致人面部和头部受伤。近日,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8月27日晚,杨某某出钱买了三四包花生在灵城镇某砖厂宿舍内与工友们喝啤酒。期间,杨某某看见工友阿强(化名)不喝酒却不停地吃花生,就叫阿强不要吃那么多花生。阿强见杨某某针对他就用脏话骂了杨某某。后杨某某与阿强发生争吵,并多次叫阿强道歉,但阿强不道歉。杨某某见阿强不道歉后,便借着酒气一怒之下手持啤酒瓶朝阿强的头部砸去,致阿强的面部和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阿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有逮捕的必要,故做出了批捕的决定。 (邓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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