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施国安)现年只有25岁的刘某年纪虽轻,却是监狱里的“熟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4月才刑满释放。出狱后,劣性难改的他又实施抢夺,最终又回到他“熟练”的牢房里。
2013年10月5日21时许,为筹措毒资,刘某窜到灵山县檀圩镇灵北路附近,乘祁某不备之机,将其身上的一个挂包抢走,挂包内有现金1451元、一台价值495元的智能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当晚,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的现金1400元、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挂包、钱包等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
最近,灵山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51元。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刘某为吸毒而实施抢夺,应酌情从严处罚。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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