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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租车一去不复返领刑四年十个月,罚金10000元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4-07-31 11:07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施国安)灵山县一男子黄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到车行租车,一去不复返。租车行及时察觉并最终在千里外的广东省将行骗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黄某的行为究竟是属一般性的诈骗,还是构成合同诈骗?近日,灵山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去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今年3月23日14时许,他窜到灵山县城丰收路某汽车租赁服务部,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骗租了一辆价值40000多元的金黄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车主为杨某),租期为一天。离开时,黄某还虚拟一个电话号码留给汽车租赁服务部。随后,黄某将车驾驶到广东省佛山市。同月26日,汽车租赁服务部老板宁某察觉黄某租赁的车没有按时归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宁某通过车载的GPS定位,发现黄某租用的汽车停放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发廊处。宁某立即赶往该处,并在该处发现并控制黄某及被骗车辆,后将黄某及车辆带回灵山县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骗车辆返还给车主杨某。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冒用别人身份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骗取金额达人民币40000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黄某主观上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志,客观上以冒用别人身份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冒用别人身份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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