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灵山县的徐某某,在和他人发生争吵时,觉得别人讲话蛮横,竟借着酒意拿刀朝别人胸口捅了一刀,不料这一刀致使他人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6月10日,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4年5月24日13时许,徐某某和朋友在灵山县檀圩镇华山场菜市场一饭店中喝酒吃饭。约1个小时左右,阿成(化名)和朋友也来到该饭店吃饭。徐某某看见阿成后,就上前和阿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徐某某借着酒意从身上掏出一把“牛角刀”,并上前用左手捂住阿成的嘴,右手持刀朝阿成的胸口捅了一刀,然后拔刀转身逃离。案发后,徐某某搭乘班车潜逃广西北海市。5月27日,徐某某在北海市的一间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经讯问,徐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他与阿成有矛盾,一直想教训阿成,但那天看见后只是想理论,没想到阿成讲话那么横,当时自己又喝了酒,一时冲动就拿刀捅了阿成。经法医鉴定,阿成系被锐器刺中胸部,刺破主动脉,导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徐某某是朝死者的胸部刺了一刀致其死亡,但其刺的部位是右边胸部,且系因为口角忽然刺了死者的胸部一刀并立刻逃跑。结合徐某某供述其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可以印证到徐某某并无杀人的故意,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案。 (邓灿明 李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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