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凤娟通讯员 张宗贤)“谢谢,谢谢。”连声的谢谢来自一对失儿夫妇何大年、宁翠兰。12月5日,该夫妇从法官手中领到他们儿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97717元。经过一年多的奔走,终于为儿子讨回公道的何大年夫妇对灵山县的法律援助者一声声说着谢谢。
2012年1月26日,何大年夫妇的儿子何学业驾驶何林鉴的桂N71J82号两轮摩托车搭载胞弟何树业由灵山县烟墩镇石堆村往妙庄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Y066线1公里加500米处,与何壮军驾驶的无号牌多功能拖拉机相碰刮。造成何学业当场死亡,何树业受伤,桂N71J82号两轮摩托车严重损坏。何大年夫妇多次索赔无果,于当年10月份向灵山县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何大年夫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批派了陆屋镇法律服务所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何强光处理本案。
何强光分析案情后,认为何学业生前从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均在广东省中山市务工,在春节请假探亲期间发生了上述交通事故,要求按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在多方收集证据后,于2012年11月21日将被告何壮军、何林鉴和灵山县交通运输局诉至灵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何大年夫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7949.6元。
2013月5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最后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97717元。受援人何大年夫妇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很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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