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 黄庆华)舞刀弄枪,这是男孩子的天性,家住灵山县陆屋镇的张某从小就喜欢枪支,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个爱好会给他带来牢狱之灾。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年初,张某通过不同的渠道非法收集到三支猎枪,并将猎枪藏于家中。6月12日,群众向警方举报张某收藏有枪支,公安机关在张某的家中收缴了三支猎枪。经鉴定,张某所持有的三支猎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仿猎枪,具有致伤力。其中一支是仿16号猎枪,另两支是仿12号猎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应对张某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公民不能非法持有枪支。因此,无论是年少时的爱好还是现在的梦想,只要不具有持枪许可证,任何公民都不能持有枪支,否则就会触犯刑法,枪支爱好者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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