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苏叶)7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庆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秦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秦华受贿款1104.386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华在任庆阳地区行署石化办副主任、主任,庆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石化办主任、镇原县县长、中共镇原县委书记、庆阳市副市长,中共庆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自2002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1104.386万元。
立案调查前被告人秦华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1195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利用所任职位的职务便利及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罪行,是自首,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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