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黄建国)日前,镇原县一男子姜某因犯诈骗、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2013年11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姜某先后在镇原县、庆城县、西峰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等地流窜作案共45起,涉案价值6.91万元。其中,以“借”为名实施诈骗33起,涉案价值4.6万元;盗窃作案12起,涉案价值2.3万元。所得赃款除追回800元外,其余均被姜某挥霍一空。
据悉,2017年4月,因涉嫌诈骗罪,姜某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期间姜某脱逃。今年7月31日,被告人姜某因诈骗罪被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
判决书显示,在姜某所实施的45起诈骗、盗窃案中,除2013年实施盗窃1起,2015年实施诈骗、盗窃各1起外,其余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2016年、2017年两年,其中仅2017年达33起,特别是在2017年12月密集作案达到13起。姜某一般利用购买商品、介绍生意或者家人住院为幌子骗取受害人现金。
镇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因姜某在脱逃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据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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