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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血案法治课 律师:此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教科书式经典案例”

来源:成都商报 2018-08-30 03:29   https://www.yybnet.net/

血案发生>

行车纠纷竟动刀

宝马司机追砍骑车人

刀落被反杀身亡

红星新闻获悉,骑车人已被刑拘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路口,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骑车人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车司机刘某某下车后与骑车人于某某发生冲突,后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于某某,没想到长刀脱手被于某某捡起,于某某持刀还击将刘某某砍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引发社会关注,并引发网友关于骑车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热议。

28日,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当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已连夜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被控制。昨日下午,该检察院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于某某已被刑拘。”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刘某某原名刘某龙,浑身多处文身,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曾有多次案底。骑车人则是事发地附近一酒店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监控视频:

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 与骑车人发生冲突

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显示,8月27日21时36分左右,一辆宝马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着自行车的男子,双方发生纠纷。最开始,宝马车后座下来一男一女,黑衣女子将自行车推到路边,疑似在拉架。后来,宝马车驾驶座下来一名灰衣男子冲向骑车人,双方开始你推我搡,时不时互踢几下。监控视频中,记者隐约看见灰衣男子双臂都有文身。

其间,宝马车上又下来一名女子,与白衣男子拉架。双方纠缠了约50秒,灰衣文身男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再次冲向骑车人。只见灰衣男子手持砍刀,对着骑车人就砍了过去,骑车人也毫不示弱,敏捷地防卫着。过招期间,灰衣男子的刀脱手,二人急忙去抢,刀落骑车人手。骑车人立即回砍数刀,受伤的灰衣男子开始躲避,骑车人仍继续追砍……记者随后求证警方,得知此事发生在昆山震川路段,视频中灰衣男子被砍身亡。

初步调查:

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 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

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该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日21时许,骑车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灰衣人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昨日下午,昆山市检察院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于某某已被刑拘。”

■调查

死者生前有多项犯罪前科

“喝了酒像发疯的牛”

死者确实曾获“见义勇为证书”,因举报有人贩毒

昨日中午,当地一位与刘某某相识的文身店老板姚典(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某某被杀害后,许多朋友都说“他这样的死法,感觉不好,可事情还是发生了。”姚典说,“刘某某这人一喝了酒就是另外一种样子,像发疯的牛一样。”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刘某某原名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此前曾多次获刑。据裁判文书网上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据新京报报道,记者从昆山法院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就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刘某某。

案发后,网上还流传一张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给刘海龙的荣誉证书,引发网友质疑。对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称:“网上晒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

据江苏省广播电视台《零距离》栏目报道,骑车人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另外,死者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但已关门歇业。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某某是外来人口,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沈杏怡

骑车人捡刀追砍反杀

是正当防卫 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骑车人事前无任何过错,宝马男违法压线,过错在先,殴打在先,持刀砍杀在先,骑车人虽然捡到刀,但危险并未停止,若防卫不当或停止防卫,将会再次受到侵害,骑车人行为应该定性为正当防卫。”

“骑车人行为没有超出合理限制,防卫是一个整体行为,不适合分割开来看。(骑车人的追砍行为)出现在打斗过程中,过程紧凑,且在对方具有很强攻击性情况下,很难判断对方是否会继续反击,因此追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

防卫过当?

“不应给各方行为人贴过多标签,很多人说,这个刘某某开宝马,违法驾驶,又有文身,还拿刀砍人,就应被砍死。这种情绪化表达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刘某某不足以被防卫过当伤害致死,于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从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从开始被追砍,到后来追砍对方致对方身亡,骑车人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此案发生后,这个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对此,国内多位律师进行了各自的专业解读和观点交锋。

观点一

情况紧急 危险未停止

有无限防卫权 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就监控视频而言,宝马文身男行凶在先,数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骑车人捡刀反砍,使宝马男丧失攻击能力,这个过程属于正当防卫无疑。有疑问的是,宝马男逃跑时,骑车人还予以追砍,是否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款也被称为“无限防卫权”。

“宝马男逃窜后,还可能反扑,譬如再去找武器或纠集同伙,故危险尚未解除,骑车人继续使其丧失作恶能力,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丁金坤认为,彼时情况紧迫,生死存亡,骑车人追砍之,确保自己安全,无可厚非,而要求骑车人应止则止,行动如机器,不合人性。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过,丁金坤认为,按照昆山市检察院的通报,检方可能认为本案属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梁宏刚律师表示,是否认定正当防卫,与时机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关。骑车人事前无任何过错,宝马男违法压线,过错在先,殴打在先,持刀砍杀在先,骑车人虽然捡到刀,但危险并未停止,若防卫不当或停止防卫,将会再次受到侵害,其行为应该定性为正当防卫。

律师王万琼认为,骑车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完全符合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情形,“是标准的正当防卫”。王万琼认为,“我们都站在过于客观和理性的角度,冷静和带有假想地看待整件事,并没有把自己置身当时场景去考虑问题,在当时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很难去分辨死者当时是否已失去继续伤害他人的能力。”王万琼分析,从事件起因和冲突中可以看到,骑车人开始一直处在十分克制的情绪下,反而是死者一直在挑衅,“(视频后半段)宝马男跑向车,你无法判断他是否是去车里拿更多武器,还是已经落败了。”

“法律规定非常清楚,第一有不法行为发生;第二、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限度,在个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下,对等地对加害者身体实施伤害直至死亡,这是可以的。”王万琼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也持相同观点,“骑车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限制,防卫是一个整体行为,不适合分割开来看。(骑车人的追砍行为)出现在打斗过程中,过程紧凑,且在对方具有很强攻击性情况下,很难判断对方是否会继续反击,因此追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阮齐林认为,在当时情境下,非常紧急,与事后冷静情绪下做出的判断和行为不一样。

观点二

前期属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已结束 骑车人追砍属防卫过当

在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看来,此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教科书式经典案例”。钟兰安认为,骑车人的行为前期属于正当防卫,在宝马男逃避时仍步步紧逼,挥刀伤害,已转化为防卫过当。

不少观点认为,如果宝马男逃窜后,再去找武器或者纠结同伙,可能会再次进行侵害,所以危险还未解除,不法侵害还在继续,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此,钟兰安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防卫过当有几种,其中一种就是假想防卫。所谓的假想防卫,就是在现实的危害性没有发生时,行为人就已开始防卫,“比如昆山事件,宝马司机砍刀脱手后被追砍,有好几种可能,第一种是回车里拿枪或刀,回来继续攻击;第二种是驾车逃跑,或是关窗后在车内打电话求救。这些假想防卫,实际并未发生,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那就会出现无限假想,无限防卫的情况。”

钟兰安认为,不应给各方行为人贴过多标签,“很多人说,这个刘某某开宝马,违法驾驶,又有文身,还拿刀砍人,就应被砍死。这种情绪化表达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刘某不足以被防卫过当伤害致死,于某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钟兰安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所产生的防卫过当问题,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此案嫌疑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按规定减轻处罚,可在法定刑十年以下,也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保民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从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同时,周保民表示,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而刑法专家邓学平律师则认为,判断骑车人是否正当防卫,要看致命伤是前5刀还是后2刀。

■链接

无限防卫权 被指“休眠” 或需统一适用标准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款也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

而从过往新闻报道看,司法实践中很少认定“无限防卫权”的判例,上述条款也被诟病为“休眠条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曾刊文称,“实践中,防卫人往往以致命暴力并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因此自带命案。伤亡者家属则难免终日驻足司法机关,呼天抢地、争闹不已。基于命案难缠,令司法机关难办案、办难案、办案难……”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0年至今,与“无限防卫权”相关的案件仅有38例,多个案例显示,法院判决书中对辩护律师“无限防卫权”的意见不予认可。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介绍,关于“无限防卫权”,目前没有与这个条款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经常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法院如果认定被告人没责任,另外一方和家属多无法接受。一些法院采取的做法是折中处理,不采纳“无限防卫权”辩护意见,在判刑时判轻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发表署名文章,专门谈“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从司法统一的角度来看,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最大程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本组稿件综合澎湃新闻、红星新闻、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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