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法律上对婚姻财产分割的重大突破。
西部商报讯 首席记者金奉乾 通讯员黄建国 4月10日,庆阳镇原县法院在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妥善解决了婚姻家庭矛盾。
贾某与罗某于1991年结婚,婚后贾某在家相夫教子,罗某在外经营客运。近些年来,因琐事双方渐生龃龉,贾某遂于2018年初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中,罗某认为夫妻感情基础仍在,不同意离婚。2月初,在未经贾某同意的情形下,罗某将客车及运营线路以37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清偿债务20万余元。事后贾某对罗某售卖客车及清偿债务的行为予以追认。2月中旬,依据贾某申请,镇原县法院对罗某名下银行卡内140074.31元存款予以冻结。
法院查明,贾某与罗某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房屋外,还有客车燃油补贴等相关财产权益62370.10元,共同债权20000元,另有夫妻共同债务75000元。
法院认为,贾某与罗某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三个子女,虽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义务,夫妻感情尚可维系,故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是,在本案诉讼期间,罗某未经贾某同意,擅自转让客车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贾某要求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据此,判决罗某银行存款140074.31元归贾某所有,客车燃油补贴及夫妻共同债权归罗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自清偿。
据悉,这是该院首例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离婚案件。
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确立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法律上对婚姻财产分割的重大突破,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弱势方可以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或者在婚姻关系暂不能解除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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