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金
【以案说法】未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金
本报记者徐俊勇
镇原县一当事人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卖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购房款。之后,因其他原因要求退房,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退房协议。随后,当事人将卖方起诉至镇原县人民法院,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当事人焦某诉称,2016年4月1日,他购买王某楼房一套,并支付房款3.5万元,后因他自己的楼房未出售,并且儿女不同意购买王某的房屋,双方协商未达成退房协议,现要求被告王某返回购房款并承担诉讼费。
卖方王某辩称,原告焦某诉称属实,其要求原告焦某继续履行协议,年底支付剩余房款25万元,每月支付约定的1000元利息,其不承担诉讼费。
【审判】
经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原告焦某以28.5万元价格购得被告王某面积为71平方米的宅楼一套。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但原告焦某未能按约履行该协议,属违约行为,原告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卖自由,被告王某要求原告焦某继续履行并每月支付1000元的利息,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被告王某返还原告焦某购房款3.5万元,原告焦某给付被告王某违约金5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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