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获刑
本报记者 朱宇鲲
因拖欠37名农民工10万多元工资不予及时支付,包工头姚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期被镇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执行,并处罚金8000元。
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姚某先后雇佣杨某等37名农民工,在其所承包的庆阳某养殖公司有机肥厂土建工程等多处工程工地务工。姚某所承包的各种工程款累计1029322.56元,除尚欠38220元余款外,发包方已将大部工程款向姚某支付。然而,姚某在收到工程款后,不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用于其他工程资金运转。
2015年3月,杨某等人在多次向姚某索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反映。镇原县人社局立案调查后,向姚某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姚某采取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工资。后人社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姚某被抓获归案后,将其所拖欠的37名农民工104757元工资全部付清。
点评
此案主审法官、镇原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米忠峰认为,被告人姚某以拖延、躲避、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米忠峰提醒务工人员,如果发现开发商、包工头有故意拖欠工资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等部门反映,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所有开发商、包工头勿任性拖欠劳动者的血汗钱,否则法律会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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