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证驾车载人 致人受伤要赔偿
本报记者 徐俊勇
甄某和李明本是同村邻居,却因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闹上法庭。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无证驾驶摩托车载人致人受伤的李明作出判决,李明与另一被告李军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原告甄某诉称,2013年5月3日下午4时许,她乘坐被告李明的摩托车回家,在镇原县太平镇柴庄小学附近的转弯处,李明所骑摩托车与相向而行的另一被告李军所骑摩托车相撞,致其受伤治疗。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3815.45元。
被告李军辩称,他驾驶摩托车往太平镇方向行驶时是靠右侧行驶,李明所驾驶摩托车碰到他摩托车上,导致甄某右腿受伤,他愿给甄某赔偿2000元。
被告李明辩称,他当时骑摩托车捎带着甄某回家时,在道路外侧行驶,为了躲避李军摩托车,他只能向道路内侧转向,但还是和李军的摩托车相撞,致其摩托车连带甄某都倒在路上。他本人无责任,不负担甄某的医疗费。
经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甄某与二被告都是同村村民,三方均未报案。当天甄某被其儿子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花去各项费用共计14101.5元。2013年11月15日,镇原县太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给甄某报销医疗费4986.05元,剩下的医疗费9115.45元,三方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1月9日,原告甄某遂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镇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军、李明所驾驶的摩托车均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二被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违法上路行驶,造成两车相撞、乘车人甄某右腿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李军、李明负同等责任,乘车人甄某无责任。故原告甄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务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李军只负担2000元的主张不足以弥补损害事实,不予支持。被告李明辩解无责任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5年6月10日,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甄某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共计13815.45元,由李军、李明各赔偿6907.73元。(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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