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王某某在通过公路收费站时拒不缴纳公路通行费,在辱骂工作人员的同时冲毁收费站设施。8月25日,庆阳正宁县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了收费站财产损失,故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20时48分许,王某某驾驶一辆卡车行至宁长公路宫河收费站,在未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下,强行撞开3号车道自动拦车杆。被工作人员苏某某拦下后,王某某一边辱骂工作人员,一边用脚踹毁3号、4号车道手动拦车杆。经鉴定,被损坏自动拦车杆、手动拦车杆价值为4850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赔偿了收费站财产损失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驾车通过宫河镇收费站时,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通行费,并驾车冲卡,肆意毁坏收费站设施,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王某某主动赔偿了收费站设施,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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