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4月23日记者获悉,正宁县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中学生无照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造成1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但自愿认罪,主动赔偿,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1日18时,正宁某中学学生赵某无证驾驶同学杨某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载人行至南罗公路正宁县湫头乡苟仁村路段时,将横穿道路的行人赵甲撞伤。在摩托车冲向前方后又与赵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刮擦,致该车掉进公路旁水沟。赵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2日6时死亡,赵某受伤。11月6日赵某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赵某与赵甲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各种费用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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