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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1月1日起,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5个月的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行动。11月16日,庆阳市正宁县一辆超载校车与大货车迎面相撞致21人遇难;11月21日,央视“朝闻天下”报道《根治超载,山西交警乱罚款》;11月22日,本报“晨报监督”报道《超载大货车逃避高速收费,省道201线黄羊头至中川机场段40公里柏油路尽被碾毁》。短短数日,有关“超载”的新闻事件不绝于耳。当前,各地严查超载车辆,尤以校车为重点。
事实上,超载现象屡禁不止已成常态,发生重大惨烈交通事故并非偶然。人们不禁要问,在严查整治的同时,超载乱象是否也像当年的严惩醉驾一般被提高到入刑的警戒线。
典型案例
案例1:强迫司机超载车主被拘
王某在2007年购买了一辆大货车从事运输,并聘请李某为司机。2008年10月,在运送货物时王某为了多赚钱,要求李某超载,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骑摩托车的驾驶员撞至重伤。交警通过勘查现场,认为货车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不仅司机受到了处罚,交警部门还作出了拘留王某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超载肇事车主司机领刑
个体运输户唐某的5辆货车都雇佣他人驾驶。2007年3月,唐某将一批12吨的货物全部装上核载9吨的货车上,由司机董某开往上海。见严重超载,本来拒绝冒险出车的董某迫于唐某克扣工资的要挟,只得违心上路。结果,途中因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失控,将一辆正常行驶的三轮车撞翻,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后果。同年5月,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董某和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泓违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 明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杰
主持人:何为超载?一旦超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李明:法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质量,严禁超载。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车辆不论载人还是载货,超载都是很危险的事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该条规定将处罚与纠正违法状态并行,二者缺一不可。同时,该法第99条规定,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杜泓违:2010年4月1日起,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开始实施,其中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12分;超载人数未达到20%的则记6分;此外,货车超载人数达30%以上或违规载客的,以及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载人数达20%以上的,一律记3分。这两种车辆超载情况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则记2分。这里要提醒私家车主注意了,即便是多带一个小孩,也会承担被记2-3分的违法责任。
周文杰:上述规定是指行政责任。在刑事责任上主要有《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包括严重超载驾驶行为,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严重超载”尚构不成拘留条件,交警发现后也只能对司机进行罚款扣分了事。只有当出现严重事故以后,才会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针对超载,立法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那么执法方面呢?
杜泓违:执法不严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从实践中看,不仅发现违法行为的次数要低于实际违法行为的次数,而即便发现违法行为,往往也是无从纠正而是直接罚款。正宁校车惨案中的违章车辆7年里就只遇到过交警罚款的处罚。如此“以罚代管”,一方面会助长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这次被抓住了,认倒霉。下次躲过去了,就赚了”。另一方面,执法成为执罚“以罚代管”,交钱即可通行的后果将罚款演变为“买路钱”。因为,罚款是有限度的,而事实上,对司机或者经营车辆的企业来说,那一点罚款可能他们不会看在眼里。再拿货车超载现象来说,过路费、过桥费、油费、各种罚款等一路下来,不超载就赚不到钱甚至还会亏本,“超载-罚款”的恶性循环就此铸定,结果造成一种“守法吃亏”的尴尬。那么在违法成本低与守法成本高的博弈中,人们的选择不言而喻了,这也是超载频频上演的原因。
李明:还有一个让交管部门头痛的问题是即使交警查获了超载,乘客安置也是问题。按规定,发现超载以后除了罚款,还要消除违法状态,也就是让超载的乘客下车,但是这些下车的乘客怎么安置,如果乘客出现意外,交管部门会受到追责。这也使得交管部门在查超载时,有时积极性并不高。
周文杰:再者以罚代管和乱收费、滥罚款还能让个别交警有利可图,央视曝光的山西交警乱罚款现象恐怕只是冰山一角。若要根治超载罚款乱象还是要通过修改法规才能解决。如果再有超载,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须同时施以三项处罚:一是卸下超载的货,而不是罚了款能够再运;二是违章记分,让驾照有被扣的危险;三是高额罚款,高达数万元,这才能真正让违法成本高到违法者不敢以身试法。
主持人:两个案例均为肇事司机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实事上车辆并非车主所开,人员伤亡后果应该与车主无关,通常我们认为车主顶多赔偿经济损失而已。
杜泓违: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示、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超载就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强迫他人超载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根据之前已经讲过的法律规定,对于强迫驾驶员超载造成交通事故的,视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在对肇事司机处罚的同时,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1中,王某有强迫司机超载的行为,影响了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交警部门仍可对其处以拘留处罚。
周文杰:案例2中,唐某作为车主,虽然没有开车,但是他明知严重超载属于违章行为,还强令司机出车,结果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而且,其强令司机违章开车与重大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车主唐某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而在正宁校车惨案中,目前已将幼儿园董事长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是基于此。
主持人:如此说来,违法成本低和执法不严成为超载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李明:无论是醉酒驾车还是严重超载,包括疲劳驾驶,均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表现形式,他们引发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后果都是一样的。近几年,国家下大力气严打醉驾直至“醉驾入刑”,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现如今,醉驾下降超载又冒头了。我们回过头来看当初将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也有不足,其仅单列醉驾和飙车两种,没有采用概括式的兜底性规定,这样就从理论上排除了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可能性。然而,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极为广泛。除醉驾和飙车外,还包括吸毒后驾驶、超载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等。其中,超载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醉驾和飙车。这既不利于全面规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导致了刑法在对危险驾驶行为处罚上存在空隙。我提议,是否可以将原来由行政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
周文杰:超载不仅仅是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同样也是拿他人的生命开玩笑。而一些严重超载的车辆,哪怕只上一次路面,都将造成道路与桥梁的损伤,是公路桥梁网络严重的安全隐患。超载性质类似于醉驾,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群死群伤,对公共设施的财产损害也是不可数计。而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虽然对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从车辆的销售、货物的流通、车辆的登记等方面规定了处罚办法,但仅限于经济层面的处罚,最高3万的处罚看似不少,但与其造成路面的损伤相比根本不值一提。与醉驾行为相比较,处罚力度明显偏弱,仅以简单的罚款了事,这远不足以对超载行为构成威慑。因此,在执法力度上必须加大,要像治醉驾一样,把治超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切实做到保障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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