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来荣)6月15日,宁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璋、郑某嘉2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5月25日,温某东、文某浩、黄某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庆阳菲比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温某东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黄某成,总经理文某浩、张某文(另案处理)为隐名股东。庆阳菲比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经营菲比酒吧,菲比酒吧由文某浩、温某东进行日常管理。为了维护酒吧利益及日常经营管理秩序,温某东、文某浩、黄某成、张某文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雇佣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担任保安。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消费者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授意、放纵酒吧保安人员对消费者随意进行殴打,造成3人轻伤、2人微伤、财产损失8290元的后果。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文某浩、温某东、黄某成、张某文(另案处理)为纠集者,司某勇、吴某元、高某权、安某超(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吴某璋、郑某嘉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及4起刑事案件、2起违法事实,被告人吴某璋、郑某嘉均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开庭前,宁县法院制定了周祥、细致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庭审警务安全保障及应急处置预案。庭审中,法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规范严谨、井然有序。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1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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