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金平
2016年3月,某设备安装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签订了农网工程改造合同。王某作为某设备安装公司的承包人,先后找到了杨某、任某、杨某某、钱某四人为其工程提供劳务。工程竣工后,因无法联系到王某,致使杨某等四人工资迟迟无法结算。
2018年2月23日,杨某等四人分别向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设备安装公司、某供电公司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利息及交通费共计65898元,并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了保全裁定,及时冻结了王某及某设备安装公司的账户。王某经依法传唤,于2018年2月27日到庭应诉,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某供电公司从应付给王某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杨某四人的工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四案得以调解结案。
杨某等四名农民工如数拿到了他们的工资后,为表示对法院和办案法官的感激之情,送来了一面“办案神速清正廉明”的锦旗。
法官寄语: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通过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能有效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逃避执行的风险,也能有效促进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调解,缩短解决纠纷期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为生效判决的执行奠定基础。因此,诉讼保全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及时运用好诉讼保全措施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也是解决纠纷更为高效、经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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