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严格管控、教育引导、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自治和管理公约,并做好宣传、引导和劝阻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民政、教育、交通、工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下列地点(场所)、区域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石化产业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设置有防火标志的绿地;
(七)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九)城市主次干道、隧洞、隧道、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
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公告,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区内除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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