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公布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本级政府办公室或者制定机关统一印发的制度。
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明确规定,2016年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7月5日印发《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对庆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作出规定。对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内容合法意见的,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政府代码、年份加行政规范性文件流水号、起草机关代码和起草机关发文流水号组成,并对文件编号的标注格式作出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统一印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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