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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借款还是出资款 合同纠纷引官司

来源:甘肃日报 2017-10-09 04:0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徐俊勇

王某分批次借给慕某共计63万元,经几次催要,慕某都以有合同、所转款项为合伙出资款而非借款为由,不予还款。近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初,慕某希望她借钱帮忙买一辆出租车经营。2013年3月,她借给慕某43万元,慕某承诺每月支付利息4500元,还出具了借条。2013年7月,她又借给慕某20万元。但是,慕某对于所借的20万元的利息只支付到2016年2月25日,之后再未支付。之前所借的43万元,将利息支付到2017年1月25日,同年2月底慕某便将出租车出售,但对归还钱款之事只字不提,虽然她多次催要,慕某却以她先归还借条等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还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慕某归还原告借款63万元及利息。

被告慕某辩称,2013年初,他与原告王某商定,由原告王某出资购买一辆出租车,由他负责经营,合伙经营期间每月付给原告王某4500元利润。为此他与原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经营期限10年。后来由于出租车行业经营困难,2017年2月14日,他与原告王某协商后将出租车以26万元出售。因为是合伙经营,应当盈余分享,亏损共担。所以,他愿以出售出租车的一半价款返还王某。对于20万元的借款,当初双方口头约定不计利息,每月还款4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2014年10月,他在朋友处借了9万元,归还原告王某,王某出具了收条。至2016年2月,他将所借原告的20万元已还清,共计21.4万元。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转给被告慕某的43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合伙出资款。对此,原告王某主张系借款,并称被告慕某为取得原告信任而借得所需款项,自己书写了一份《合同》,目的是说明借款用途、还款时间以及利息支付的数额与时间。但被告慕某主张43万元为合伙出资款,并称签订《合同》时虽然约定10年后返还43万元,但那是在当时出租车生意好的情况下约定的,现出租车行情下跌,故不同意再返还43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间虽签有合同,但《合同》没有订立、生效时间,也没有约定合伙方式、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及风险承担方式等核心内容,不具备合同的构成要件,加之43万元本来出具有借条,且约定10年后全额返还。故应认定43万元为借款,《合同》只是对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息数额及支付方式的补充约定而已。另外,被告慕某每月向原告王某支付的4000元是利息还是本金以及20万元是否已归还?原告王某主张20万元未归还、每月支付的4000元系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而且每月定额的4000元定时于每月25日支付就足以说明是利息而非本金,被告慕某主张4000元是其尽最大能力从经营利润中节余出来所归还的借款本金,其以每月4000元向原告王某转账支付12.4万元,现金支付9万元,合计2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慕某主张其从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以每月4000元向原告归还12.4万元,加之其2014年11月25日归还的现金9万元,共计归还21.4万元之辩解与借款20万元的事实相矛盾,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慕某每月定时定额支付4000元利息的说法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慕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63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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