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学生校内打架受伤校方应担责
本报记者徐俊勇
几名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打架,其中一名学生被打碎眼镜伤及眼睛。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3月29日,庆阳市某中学组织学生考试,考试结束后,该校九年级学生刘强(化名)将同年级学生刘某叫到三楼男厕所商量还钱一事,商量中便打了起来。此时,刘某同班同学杨某和刘强的同班同学张某看见两人正在打架,便上前帮助各自班级的同学,在撕拉过程中,杨某用拳头将张某眼部打了一拳,导致张某眼镜破碎,割伤左眼。之后,张某在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经司法鉴定,张某左眼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张某遂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庆阳市某中学、杨某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
【审判】
一审中,被告杨某对张某伤残鉴定不服,申请对张某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后经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
一审宣判后,庆阳市某中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因素,且从学校制度的落实上没有任何缺失之处,上诉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
随后,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庆阳市某中学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到组织管理职责,未及时安排学生放学离校,安全保卫不到位,致使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二审按责任重新划分,被上诉人杨某和上诉人庆阳市某中学各承担40%责任。2015年9月2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庆阳市某中学承担40%责任,赔偿张某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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