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丈夫去世 妻子须清偿丈夫生前债务
本报记者 徐俊勇
郭某、郭某某均为庆阳市西峰区人。2013年8月,郭某、郭某某被赵某雇佣,给别人家砌墙。后经结算郭某劳务费为1569元,郭某某劳务费为1679元。因当时工程款未付,所以赵某也没有给郭某、郭某某支付劳务费,只写下了欠条。随后,郭某、郭某某多次找到赵某,向其索要劳务费,但一直没有要来。2014年11月,赵某因病去世。
2015年2月5日,郭某、郭某某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的妻子张丽(化名)支付其劳务费。
【审判】
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赵某去世后,其遗产由被告张丽按法定继承人继承,张丽有义务清偿赵某生前所欠债务。郭某、郭某某要求张丽支付赵某生前所欠其劳务费3248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近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丽支付原告郭某劳务费1569元,支付原告郭某某劳务费1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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