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施工塌方致挖掘机司机受伤 雇主担责
本报记者 徐俊勇
挖掘机司机刘某被雷某雇用后,在施工中忽视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致使挖掘机翻滚发生事故,致其受伤。近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雷某劳务责任纠纷一案,经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宣判。
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9月4日,被告雷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他,说在环县有一处工程需要聘请他去开挖掘机施工,并承诺月工资为6000元。11月13日,他在山顶施工时突然发生山体滑坡塌方,致使挖掘机从山顶翻滚到山下,他在危急关头紧急跳车,致使他腰部受伤,随后被送往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2015年6月29日,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工程项目部李某给他支付了1万元。现将雷某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雷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被告雷某辩称:就原告刘某受伤一事,被告与原告已经达成事故处理协议。本案应按照已达成的协议处理,追加工程项目部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另外,由于此事故系原告违章操作挖掘机所致,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坏挖掘机的损失。
【审判】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甲方甘肃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部代表人李某,乙方挖掘机租赁方,代表人雷某,丙方挖掘机驾驶员刘某,三方达成关于刘某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被告雷某雇用原告刘某为其驾驶挖掘机期间受伤,被告雷某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驾驶特种车辆施工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其存在一定的过失,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雷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虽然达成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履行,且原告评定伤残后保险公司未给原告任何赔付,被告也未提供原告投保的相关证据。被告雷某雇用原告的事实,被告认可,被告要求追加工程项目部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15年12月13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原告刘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53433.60元。由被告雷某赔偿40075.20元,其余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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