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男子张军伙同常宏、郝某、惠某等人携带摄像机,出示假冒媒体工作证后冒充记者,对煤检站等进行敲诈勒索。4月22日,华池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军、常宏、郝某、惠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0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生于1972年的张军系陕西省延安市人,与其余3人均为老乡。2014年4月份的一天,常宏、张军和李某某(外逃)驾驶一辆小轿车,窜至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境内黑龙沟煤矿煤检站,发现该站有未开票私自放行过往运煤车辆的现象,常宏用随身携带的摄像机摄像,张军向煤检站工作人员出示《中国公民法制网》工作证,向煤检站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驾车离开返回榆林。随后,张军和李某某以《法制社会网》名义向该煤检站送达文件,内容为煤检站存在违规操作,与煤炭企业勾结,并留下联系方式离开。
煤检站工作人员因害怕在网络媒体曝光,遂到宾馆找到张军,给了2万元现金,张军等人收下后离开,赃款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常宏将2万元退还该站。
2014年6月3日,惠某驾驶越野车拉乘常宏、郝某等人到达华池县境内,尾随一辆皮卡车到县城杨庄子境内的一农户家,发现有人从皮卡车上卸袋装原油,常宏便用照相机拍照,郝某拿出《中国法制新闻检察风云》工作证,称将针对该行为向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惠某、张军在旁边等待,收油点赵某为了不让举报便给张军5000元。此后,惠某、张军等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勒索张某、慕某5000元、1万元现金。
法院认定,常宏、张军敲诈勒索作案4次,获取财物4万元。被告人郝某、惠某敲诈勒索作案3次,获取财物2万元。因张军、常宏、郝某、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以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四被告人庭审时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惠某系残疾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张军、常宏有期徒刑3年3个月、3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郝某有期徒刑1年,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各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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