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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经典判例 ]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21-04-08 02:14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1

解除劳动合同不转社保

单位被判赔万元失业金

2005年4月20日,梁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11月11日,该公司违法解除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公司直到2012年7月18日才为梁某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审核手续。2012年7月25日,梁某从劳动监察部门收到《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及《失业登记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其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因是单位逾期办理解聘。此后,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未领取的失业金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该公司在2010年11月11日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却未及时给梁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导致梁某无法享受法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的该公司应赔偿梁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2011年7月1日之前,失业保险金为每月536元,该公司应赔偿梁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9648元。

●案例2

工作不满一年解除合同

单位拒付未休年假工资

刘某于1991年3月至2013年2月在甲公司工作。2013年4月1日起到乙公司工作。2014年2月20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支付给刘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刘某主张乙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带薪年假工资,该公司认为刘某作为新进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2014年5月20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000元。该委审理后裁决:乙公司支付刘某未休年休假工资3016.50元。该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013年,刘某虽然在乙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但刘某在进入该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20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之规定,刘某应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故按照刘某2013年在乙公司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计算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确定为10天。

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刘某2014年度在乙公司依法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应为2天。因乙公司未安排刘某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乙公司依法应支付刘某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455.20元(2670元÷21.75天×10天×200%),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561.30元(3052元÷21.75天×2天×200%),共计3016.50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支付刘某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016.50元。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3

公司不给待岗生活费

劳动仲裁和法院:不行

男子万某于1982年到平度市某公司工作。2008年1月份,公司因经营困难,让万某回家待岗。此后,万某再未给公司提供劳动,万某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公司缴纳。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集包括万某在内的8名职工召开过分流放假职工会议。2019年1月,万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后经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公司支付万某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生活费14217元并驳回了万某的其他请求。

2020年1月,万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2019年1月至12月的基本生活费14532元。2020年4月,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万某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14532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万某未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万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对万某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处于待岗的事实没有异议,公司应当支付万某此期间的待岗生活费14532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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