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我公司与你公司于 2014 年2 月 21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7月27日签订施工补充协议,约定由你公司承建平度市文慧园二期28号、29号、32号住宅楼工程。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军病逝,无继续进行工程施工的能力。为此,你公司曾于 2014年9 月 19 日致函我公司,要求将未完工的工程另行发包,以减少损失。对此,我公司表示同意,同时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
特此告知。
临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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