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变字第007号
我院执行的【(2009)青执一字第11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该案所涉及的位于平度市联贸市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该房产经三次拍卖后仍无人竞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款之规定,我院决定对上述标的进行变卖,现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位于平度市联贸市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一层使用面积为3533.28平方米和二层、三层、四层建筑面积共9511平方米。二、变卖标的说明1、被拍卖的土地需自行过户、以有关部门实测土地及面积为准,内有租赁户自行清理;2、变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三、变卖形式及保留价本次变卖以招标方式进行,变卖保留底价为:人民币2294.5665万元。四、保证金的缴纳:459万元。五、看样时间及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看样。六、报名时间及地点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我院司法鉴定管理处会议室(0114室)。七、与本案变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届时未报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
联系电话:05328309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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