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平度市兰底镇河南村84岁的陈凤山致信本报,反映了他所购买房屋面临拆迁,不知能否享受补偿问题。据陈凤山介绍,1995年他在同和街道崔家庄村购买了一套农村民居,当时只与原房主交接了房价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还是原房主的名字。最近,听说那处房产要面临拆迁,不知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当地村民所得的拆迁补偿。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崔玉姝说,根据相关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居民宅基地和住宅的,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未明确规定。如果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买受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拆迁所得相关利益。如果陈凤山为城镇居民,所签买卖合同可能只具备经济效力,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会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合同效力。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利益,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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