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7日讯两名男子为牟取不法利益,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这张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致使受害人被骗100多万元。3月27日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两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1年9月,陈某和姜某分别通过网络结识“上线”,两人明知“上线”欲将收购的银行卡用于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结算业务,仍按照要求,由陈某将姜某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后来,姜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使用,将三次骗取他人的1024300元转入姜某账户。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将两人抓获归案。法院审判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沧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观海新闻/青岛晚报记者刘卓毅通讯员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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