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22时30分许,曹某在其住所内与其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母离开后,曹某从北侧厨房窗户、北卧室窗户先后将一个空的崂山啤酒玻璃瓶、一个不锈钢锅及玻璃锅盖、一个不锈钢烧水壶、一个手拉折叠式购物车以及一个卡通猪形储钱罐扔出窗外,将常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和前机盖损坏。经青岛市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汽车损失合计人民币2410元。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曹某的精神状态为双相情感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曹某后被查获,赔偿了常某部分损失并取得常某谅解。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曹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市南法院刑庭钱江团队判决曹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教娃情绪失控三次抛物
处罚: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8月3日15时许,玉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某小区家中,因教育孩子时太生气情绪失控,先后三次从8楼南窗处故意抛扔一塑料箱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一辆滑板车,物品掉落至楼下的人行路、绿化带等处。当日,玉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玉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罚金,庭审中亦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21年10月14日,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将花盆从2楼扔下
处罚: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7月31日下午3时许,苏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201户家中阳台处向楼下扔了一个花盆,其扔花盆的地方属于该小区内人车公用的通行路段,路段东侧连接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比较密集,案发时,有一男童在该路段跑动。该花盆属陶土制花盆,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8月2日,苏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李沧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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